审判员:唐 颖
综上所述,据《XXXXXX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:
二〇二七年一月十四日
本章容主要是为剧服务的,结构形式上参考了一分法律文书,但我毕竟是非专业人士,可能还是会存在一些法律相关的bug,请大家见谅。
是夫妻是否确已破裂。本案中,孟宥、邱穆青结婚多年,婚后生育一,婚初夫妻很好,后孟宥开始怀疑邱穆青在婚与多名异有不正当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,但其并无可靠的事实依据。故孟宥请求离婚,证据不足、理由不充分,法院认定其与邱穆青夫妻尚未破裂,不支持其诉讼请求。依照《XXXXXX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,判决:不准予原告孟宥与被告邱穆青离婚。
二审中,上诉人孟宥提新证据:1.A市鎏金园一期4栋1单元2401号房购房合同、房产证及银行单,证明目的:该房产系邱穆青婚后购,属夫妻共同财产,本院予以认可。2.A市鎏金园一期4栋1单元电梯、24楼走业监控录像,证明目的:邱穆青在婚与多名异有不正当关系,本院认为证据不充分,不予认可。
审判:刘梦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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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,由被上诉人邱穆青承担。
叁、婚生邱闻由上诉人孟宥抚养,被上诉人邱穆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一次支付抚养费144000元。
审判员:赵芸芸
二、准予上诉人孟宥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离婚;
四、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。
书记员:江 晓
番外·判决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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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撤销A省A市人民法院(2027)A1209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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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认为,本案争议的焦为:孟宥与邱穆青的夫妻是否破裂,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否正确。本案审中,上诉人孟宥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皆认定自2022年10月起双方已分居五年,且在2026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。而双方至今仍未能化解夫妻矛盾,已无和好可能,可以认定夫妻破裂。且据《XXXXXX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,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婚生邱闻自2022年以来一直跟随且倾向于跟随上诉人孟宥生活,故仍应由孟宥抚养为宜,由邱穆青支付相应抚养费。参考被上诉人的经济收平,抚养费支付金额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至女成年满18周岁,即为144000元。
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